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暫字第3號
抗 告 人 郭俊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佩婕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抗告人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