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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王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5,5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5,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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