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林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
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4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2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