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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杜佳安
被 告 邱士馨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士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士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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