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補,268,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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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簡連沈
連宗政
連宗賢
連宗恭
連秀菊
連昫皙
兼 共 同 連斯文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連宗理
連張含
邱連錦英
周連淑子
吳連淑貞
簡連淑玲
連淑柔
連 釧
連蘊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柒仟伍佰叁拾柒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粗坑小段208、211、221、221-1、221-2、222、225、227、227-1、236、 383、389-1、390、391、391-2地號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請求分割為分別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並依原告陳報分割為分別共有後之應有部分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7,53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 7,507,5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349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75,349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附表: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10元㈡土地面積:1,173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9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810元×1,173平方公尺×1/9×7=738,990元
二、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10元
㈡土地面積:1,163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9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810元×1,163平方公尺×1/9×7=732,690元
三、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元
㈡土地面積:330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27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1,900元×330平方公尺×1/27×7=162,556元
四、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元
㈡土地面積:233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54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1,900元×233平方公尺×1/54×7=57,387元
五、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元
㈡土地面積:296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54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1,900元×296平方公尺×1/54×7=72,904元
六、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10元
㈡土地面積:209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9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810元×209平方公尺×1/9×7=131,670元七、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10元
㈡土地面積:3,724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9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810元×3,724平方公尺×1/9×7=2,346,120元
八、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10元
㈡土地面積:501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9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810元×501平方公尺×1/9×7=315,630元九、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10元
㈡土地面積:32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9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810元×32平方公尺×1/9×7=20,160元十、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10元
㈡土地面積:1,896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9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810元×1,896平方公尺×1/9×7=1,194,480元
十一、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元
㈡土地面積:4,277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27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250元×4,277平方公尺×1/27×7=277,213元
十二、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元
㈡土地面積:16,813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45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250元×16,813平方公尺×1/45×7=653,839元
十三、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元
㈡土地面積:5,005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45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250元×5,005平方公尺×1/45×7=194,639元
十四、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元
㈡土地面積:9,027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27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250元×9,027平方公尺×1/27×7=585,083元
十五、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㈠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元
㈡土地面積:373平方公尺
㈢原告潛在應有部分各為27分之1
㈣訴訟標的價額:250元×373平方公尺×1/27×7=24,176元十六、第一項至第十五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507,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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