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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意如即昶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月1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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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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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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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素瓊即明光電料│ 台銀基隆 │103年3月1日 │ 5,000元│ AH0000000│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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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明政科技室內裝修│ 合庫基隆 │103年2月16日│ 134,590元│ IY0000000│ │
│ │設計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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