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除,20,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日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01 │簡林桂花│基隆二信暖│102年8月31日│11,500元  │0000000 │    │
│    │        │暖分社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