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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趙凡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4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871元及費用388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98年8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4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54元及費用5,219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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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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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趙鎮東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131176│0000000000│04月 06日 │ │點九七 │
│ │元 │3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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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趙鎮東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445 │0000000000│04月 06日 │ │ │
│ │元 │1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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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趙鎮東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62000│0000000000│04月 06日 │ │點三八 │
│ │元 │1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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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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