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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王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如附件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方式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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