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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余芊芊
林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余芊芊前就讀光華高商邀同案外人余德勝(已歿)及債務人林麗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9,120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余芊芊自104年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698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林麗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芊芊、林│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4│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698 │麗雲 │2月1日起 │月28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9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芊芊、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98 │麗雲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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