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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孟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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