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基小,1070,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被 告 趙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二五、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