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基小,129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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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郭聰明
被 告 黃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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