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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許家菁
被 告 詹家菁
詹大正
詹大平
特別代理人 許淑貞
被 告 詹立于
特別代理人 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104年9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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