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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郭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光灵與被告郭楨寒即郭良峪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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