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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1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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