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被告洪金立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 二、原告起訴主張:
- (一)原告為如附表編號1之土地及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建物(下稱
- (二)按借名登記契約,參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民事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託契約書、系爭不動產土
- 五、按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合議
-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
- 七、訴訟費用17,595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及國內
- 八、至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按持有判令對造
-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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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潘曉霞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洪金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土地及編號1至編號6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任蔚昕。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金立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如附表編號1之土地及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原告與被告前於民國87年11月20日就系爭不動產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簽定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並於90年7月25日在李振燦律師見證下,就系爭契約簽署確認書,是系爭不動產現登記於被告名下。
(二)按借名登記契約,參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民事判決意旨,其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類同,是系爭不動產之借名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得隨時終止之,又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合議,甲方得隨時終止本信託關係,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即應無條件將本不動產(即系爭不動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於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因而產生一切稅費概由甲方負擔與乙方無涉。」
原告雖分別於103年10月23日、同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作為終止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惟未合法送達於被告,遂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送達,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爰依系爭契約第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原告指定之人即原告之女任蔚昕。
並聲明:判命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託契約書、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確認書、台北長春路郵局第002582號、第002650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洪金立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僅係以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情,應為真實。
五、按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合議,甲方得隨時終止本信託關係,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即應無條件將本不動產(即系爭不動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於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因而產生一切稅費概由甲方負擔與乙方無涉。」
,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固成立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惟原告既已表明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起訴狀繕本業於104年4月10日公示送達,並經登載太平洋日報國內及國外航空版,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是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於原告終止之意思表示合法送達被告時,即告終止。
原告既為系爭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且兩造之借名登記契約業經合法終止,則其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所指定之人即其女任蔚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予任蔚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17,595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及國內外公示送達登報費260元)由被告負擔。
八、至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按持有判令對造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時,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18條、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是執行法院對此確定判決,除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發給證明書外,並無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25號判例可參),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人即任蔚昕,即係請求命被告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依前揭說明仍無為強制執行之必要,而僅得待確定後持法院判決逕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性質上自不得為假執行,是原告就此之假執行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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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訴字第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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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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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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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隆市│安樂區 │新城段 │ │0683-0000 │建│6,003.59 │10000分之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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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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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2510-000 │基隆市安樂區新│20層樓│2 層:155.97 │陽台:32.29 │ 全部 │
│ │ │城段 │鋼筋混│3 層:124.33 │花台:4.12 │ │
│ │ │0683-0000地號 │凝土造│合計:280.30 │雨遮:2.52 │ │
│ │ │--------------│ │ │合計:38.93 │ │
│ │ │樂利三街2巷2號│ │ │ │ │
│ │ │2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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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 考 │共有部分:新城段02699-000建號 198.83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7 │
│ │ │共有部分:新城段02706-000建號 3,010.20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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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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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2690-000 │基隆市安樂區新│20層樓│地下一層:907.29 │ │10000分 │
│ │ │城段 │鋼筋混│合計:907.29 │ │之95 │
│ │ │0683-0000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樂利三街2巷9號│ │ │ │ │
│ │ │底一層之1 │ │ │ │ │
│ ├─────┼───────┴───┴────────────┴─────────┴────┤
│ │ 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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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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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2692-000 │基隆市安樂區新│20層樓│地下二層:448.92 │ │10000分 │
│ │ │城段 │鋼筋混│合計:448.92 │ │之713 │
│ │ │0683-0000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樂利三街2巷9號│ │ │ │ │
│ │ │底二層 │ │ │ │ │
│ ├─────┼───────┴───┴────────────┴─────────┴────┤
│ │ 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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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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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2697-000 │基隆市安樂區新│20層樓│地下二層:3,097.02 │ │10000分 │
│ │ │城段 │鋼筋混│合計:3,097.02 │ │之713 │
│ │ │0683-0000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樂利三街2巷9號│ │ │ │ │
│ │ │底二層 │ │ │ │ │
│ ├─────┼───────┴───┴────────────┴─────────┴────┤
│ │ 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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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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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2693-000 │基隆市安樂區新│20層樓│地下二層:181.02 │ │10000分 │
│ │ │城段 │鋼筋混│合計:181.02 │ │之713 │
│ │ │0683-0000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樂利三街2巷9號│ │ │ │ │
│ │ │底二層之1 │ │ │ │ │
│ ├─────┼───────┴───┴────────────┴─────────┴────┤
│ │ 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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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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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2698-000 │基隆市安樂區新│20層樓│地下四層:3,359.03 │ │10000分 │
│ │ │城段 │鋼筋混│合計:3,359.03 │ │之79 │
│ │ │0683-0000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樂利三街2巷9號│ │ │ │ │
│ │ │底四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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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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