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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羅春蓮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鄭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台東市○○○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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