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呂絃構
林宜甄
陳珠美
被 告 陳靖之
謝趙思華
趙韋賀
趙素珍
趙啟文
趙瑞隆
趙桂宏
被 告 趙奕綺即趙雅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22日下午5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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