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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十大度量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興
代 理 人 劉琪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1月20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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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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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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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惠而邦衡器控│華南商業銀│104年1月15日 │17,850元 │KD6670365 │支票│
│ │制有限公司 │行七堵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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