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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簡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案外人鄭智遠(歿)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簡碧蓮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78,426元,約定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查本就學貸款應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3年7月1日),依前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9,49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債務人簡碧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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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碧蓮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9498 │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碧蓮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498 │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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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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