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3209,2015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債 權 人 金華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吳明耀
債 務 人 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件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利息終止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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