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03,650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建興 │自民國94年0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7474│ │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建興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4705 │ │4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