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3646,2015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頤璇
債 務 人 潘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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