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自94年8月18日起至106年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5月4日止累計165,652元未給付,其中134,262元為本金、26,605元為利息、4,7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曉芬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34262│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