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施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80,65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