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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張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上開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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