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周穎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89年4月26日起至92年4月26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46,873元,及自9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