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3993,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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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何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自96年08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共計460,865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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