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637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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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林璟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2年05月21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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