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654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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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蘇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三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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