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656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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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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