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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梅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分別於(一)、民國(下同)92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為限。
按年息百分之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
及於(二)、94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391,898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梅雲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2614│ │6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梅雲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9284│ │9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梅雲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9284│ │9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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