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664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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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鴻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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