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簡調,96,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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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朝陽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朝陽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詎前為免遭追索,就因繼承第三人陳郭碧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之潛在應有部分,藉不利於己之遺產分割協議,無償由相對人陳美珠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回復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原屬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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