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養聲,1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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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奕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奕豪原為收養人陳得全之養子,因養父陳得全已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2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陳得全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陳得全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陳得全已於93年4月22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之生父陳德和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聲請人當初為何會被收養?)收養人是我哥哥,因為他沒有結婚,所以我的一個小孩過繼給他。

我哥哥有一棟房子要給被收養人,所以後來我就同意兒子過繼給哥哥。」

、「(問:辦理終止收養之原因為何?)我們約定聲請人所繼承的房子將來會無條件過戶給我妹妹,我擔心聲請人將來無法繼承我的財產,所以我想要讓他回復與我的父子關係。」

(見本院104年7月1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

聲請人陳奕豪亦表示:「(問:有無繼承陳得全之遺產?)我知道我有繼承養父的遺產。

陳得全是我大伯,他的遺產有兩間房子,一間要給我堂姊,一間要給我,這是原本長輩的意思。

但我阿媽過逝前都是由我姑姑照顧,他認為這樣不公平,所以希望房子給姑姑他們繼承,跟我父親討論後,我父親也同意。

房子目前還沒過戶,還在我名下。」

(見本院104年7月29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等語。

本院審酌上情,認為養父陳得全膝下無子女,當初收養應係以傳宗接代為目的,且聲請人幼年與養父間有互動往來,非僅單純形式收養;

聲請人亦以養父繼承人之身分繼承養父之遺產,顯有繼續雙方收養關係之意,聲請人如終止本件收養,將使收養人延續香火之目的無以為繼。

況聲請人本家尚有一子可照顧本生父母,而聲請人所繼承之遺產亦仍保留於其名下,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基隆市地籍異動索引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如准予終止,顯不利於養父,似有失公平。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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