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基小,130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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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3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顏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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