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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438號
原 告 黃佳純
被 告 梁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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