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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楊芙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志銘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21日所為之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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