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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濟安宮組織暨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濟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濟安宮之董事,該財團法人之組織暨捐助章程因制定年代久遠,為因應時代之變更與需求,經第2屆董事會第1次會議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決議修正,爰依法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簽到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濟安宮捐助組織暨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7條所示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組織暨捐助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其中第 1、2、9、10、12、13、14、15、17條內容並未變動,其餘第 3、4、5、6、8、11、16、18條等條文,僅涉及地址變更、董事會得召開臨時會或文字之修正,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組織暨捐助章程之變更,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附表(104年度法字第6號):
┌─────────────────────────────┐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濟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
├─────┬───────────┬───────────┤
│條 次│修 正 後 條 文│原 章 程 條 文│
├─────┼───────────┼───────────┤
│第七條 │本宮設董事七人,監事三│本宮設董事七人,監事三│
│ │人,董、監事其任期為四│人,由本宮信徒大會推選│
│ │年,連選得連任,由本宮│充任之。日後如有遺缺由│
│ │董事長推選充任之。日後│董事會提名送請信徒大會│
│ │如有遺缺由董事長指派並│通過補充之。 │
│ │經董事會同意充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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