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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陳明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35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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