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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張麗瓊
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律師
被 告 楊明麗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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