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訴,194,2016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正中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被 告 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華寧士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訴訟代理人確認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如有變更,請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另提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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