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訴,300,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高憶婷
章華貴
楊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