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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簡振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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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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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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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秀英 │基隆第一信用│103年9月25日│20,300 │HW8501902 │
│ │ │合作社八斗子│ │ │ │
│ │ │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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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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