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除,48,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十大度量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興
代 理 人 劉琪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1月20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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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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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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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惠而邦衡器控│華南商業銀│104年1月15日  │17,850元  │KD6670365 │支票│
│    │制有限公司  │行七堵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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