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雪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
│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趙燕雪 │基隆一信 │104年1月15日 │6,200元 │FW8498133 │支票│
│ │ │信二路分社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