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司促,4920,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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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李信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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