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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白天鵝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蔣凱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懷華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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