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基簡,773,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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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73號
原 告 蘇介文
訴訟代理人 蘇仲佐
被 告 邱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基隆市○○區○○街○○○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街○○○號二樓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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